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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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年10月08日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广义的劳动争议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执,包括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发生的劳动争议,农村村民与乡、村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是狭义的劳动争议,专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立法调整的范围内,因适用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工会的性质、职能,决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起重要作用。
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中,工会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工会要积极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就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在企业要积极参加厂规厂纪的制定,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通过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厂规厂纪的制定,解决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各种重大问题。
2、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坚持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调解为辅的方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争把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3、教育、动员职工遵纪守法、信守合同,与企业共担责任、共享利益,以新思路、新方法推动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4、积极参与调节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参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保持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与稳压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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