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材料:作风建设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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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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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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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11
4.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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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13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4
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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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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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委“六个严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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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认真落实省委要求切实解决“酒局”、“牌局”问题的通知
………………………………………48
11.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50
12.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通知要求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52
13.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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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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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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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
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12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
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7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
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9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
等物品的通知
2013.10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11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2013.11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整改落实的重要途径和解决“四风”问题的有效方法。加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建设,以制度机制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是实现反对“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根本保障。现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厉整治授牌晋级泛滥现象。切实纠正“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
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整治执法监管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坚决打击新闻敲诈行为。切实整治“庸懒散”,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集中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问题。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查处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坚决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等行为。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遏制盲目“造城”之风,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坚决纠正唯国内生产总值用干部问题。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处理安全事故的问题;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研究生名额分配等学术资源配置的问题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
认真梳理已有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要予以重申,着力抓好落实;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要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反对形式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体现群众意愿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规范学会、协会管理规定。反对官僚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反对享乐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用房、医疗、秘书配备等方面的工作生活待遇;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细化接待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监督执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任务审批,严肃外事纪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细化具体标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反对奢靡之风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建立完善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完善“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控制预算总量,严格审批程序,增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节庆、论坛、展会、体育运动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管理规定。
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推动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让群众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要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阶段性与长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中之重,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下大力气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牢牢扭住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哪个问题突出就着重抓哪个,对已经开展整治的要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完成的要加大推进力度。要重拳出击,针对作风方面的顽症痼疾,下猛药,拿出硬措施,集中力量啃硬骨头,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治,做到自身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敢抓敢管,推动班子抓落实,督促下级搞整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率先整治,以上带下、上下联动,强化整治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筹推进制度建设。要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把实体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结合起来。制度建设既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又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制度建设重在管用、长效,不要重复建立制度,不要层层制定相同的制度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制度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制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搞好任务分工,加快工作进度。
强化督促落实。各级督导组要把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作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督导单位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各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补课”、“返工”,对制度建设大而化之、应付了事的,该重搞的重搞,绝不能草草收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采取情况综述、言论评论、典型引路、明察暗访等方式,引导推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浙江省委“六个严禁”内容
2012.12
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认真落实省委要求切实解决
“酒局”、“牌局”问题的通知
浙纪发〔2013〕12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省委工作安排,省直机关近日召开了“严纪律、正作风、作表率”专项行动推进会,重点就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参加“酒局”、“牌局”问题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着力解决“两局”问题,是我省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先行整改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集中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承担着正风肃纪的重要职责,必须坚决响应省委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严肃的政治态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在解决“两局”问题上带好头、作好表率。为此,特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公务接待一律不准安排宴请和夜宵,工作用餐一律不准上酒,同城一律不得安排公务用餐;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工作日中餐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二、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加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任何时候一律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三、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要着力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远离“酒局”、远离“牌局”,走进群众、走进书屋,把精力更多投入到工作中,把业余时间多用在学习上,努力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应酬和交往活动,亲友聚会也要注意形象,不能失态。要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充分展示“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贴心人”的良好形象。
“两局”问题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坏,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要高度重视、自觉警醒,把严格执行上述“七个一律”要求作为转变作风必须固守的底线,严格自律不得触碰的“高压线”,绝不能作为小事来对待。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自觉带头落实的同时,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抓好班子、管好队伍。从现在开始,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凡有违反“七个一律”要求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人员必须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坚决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2013年7月30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浙纪发〔2013〕1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中秋、国庆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坚决刹住节日期间公款请客送礼、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的月饼及其他节礼。
二、各地各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安排吃喝;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公款吃请,切实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的问题。
三、各级党政干部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四、各地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各地各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发放节日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也不得向下属单位及任何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送礼、吃喝等费用。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他们借节日之机收敛财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执纪执法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省纪委受理群众举报电话:12388),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把日常性监督与阶段性检查抽查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体现坚决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2013年8月23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通知要求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浙纪发〔2013〕2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10月31日,中央纪委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专门下发通知。省委、省纪委对此高度重视,特就抓好中央纪委通知的贯彻落实明确以下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每逢元旦春节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造成极大浪费,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这次中央纪委下发通知予以严禁,是继禁止中秋国庆送月饼送节礼之后反对“四风”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抓住有力契机,确保令行禁止,切实巩固落实八项规定、深化作风建设的成果。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具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学会、协会等,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含台历、挂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也不得以市场宣传、客户联络等名义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上述物品。凡已安排公款购买、印制的要立即停止,已印制好的一律不得再邮寄、赠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三是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报销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费用,也不得向下属单位及任何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相关费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管,切实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对用公款报销或转嫁、摊派相关费用的,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通知要求,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学会、协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亲自过问,加强管理,确保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五是要严肃查处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中共浙江省纪委
2013年11月7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要求
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纪发〔2013〕2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近期,中央纪委连续下发通知,对元旦春节期间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和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中央从具体问题抓起、循序渐进抓作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现就做好我省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并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二、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含台历、挂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出节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三、严格执行省委“六个严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不得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一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和公车私用;一律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上述规定和纪律要求,并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规定,带头勤俭节约、倡导新风正气、促进移风易俗,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风气转变,过一个欢乐祥和、清廉节俭的节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各种费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只能,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制止;对顶风违纪的,要快查快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2013年12月2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工委〔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部署,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月15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部署,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 完善调研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委厅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和调研计划,委厅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带着问题深入教育一线,深入社会基层,深入师生群众。健全委厅领导定点联系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校工作制度。每位委厅领导定点联系1个设区市教育局、2所省属高校,及时了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结合指导年度重点任务、学校开学工作到联系市和高校走访调研。列为调研计划或领导有要求的,要及时提交调研报告或调查情况材料。坚持下基层调研与下访、约访、接访相结合。
2. 注重调研实效。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开展调研活动,运用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蹲点调研等方法,听真话、察实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除特殊需要,委厅领导不同时到同一县(市、区)及学校调研,每次调研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主动服务群众
3. 改进工作方式。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报送材料、组织检查、开展评比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统筹,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并留出适当的落实、执行时间,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减少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经委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严格执行处室、直属单位重要公务接待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 畅通意见渠道。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必须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以及通过媒体、网络、书信、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吸收群众意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机制,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主动与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深入听取意见,定期向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供《浙江教育报》以及相关重要文件资料。认真办理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来电、门户网站网民来信,及时处理和回复群众意见,提高办理质量。
5. 推行办事公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公开,明确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确保纳入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项目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和网上审批,并积极提供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等服务。
6. 完善信访接待。建立委厅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定日期安排委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委厅领导要及时批阅处理群众来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协调、督促重大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精简会议活动
7. 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除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要求和委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外,不在省教育厅年度会议计划外临时召开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时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参加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实行套开。
8. 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可由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委厅领导出席,可由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委厅主要领导出席。会议议题涉及多位委厅领导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位领导出席。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9. 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主要以视频会、电视电话会、现场办公会、座谈会等形式开会。从严控制会期,全省性教育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除设有多项议程的重大会议外,一般不为领导代拟主持词。会议交流发言按需从严安排,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6个,每位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会议一般不安排合影。
10. 从严安排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含担任相应职务的老领导)来浙参加活动。除统一安排外,委厅领导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奠基仪式、启动仪式、挂牌仪式、校庆等各种礼仪庆典活动,不出席地方和学校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峰会等学术活动。省教育厅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委厅领导一律不以个人名义为学校举办的活动题词或发贺信、贺电。
四、精简文件简报
11. 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已发至基层单位且要求明确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上级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具体明确的文件,直接翻印下发,不再转发。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再印发公文。省教育厅文件以电子方式发送为主,除规范性文件和少量重要文件,以及抄送和存档需要,主送本系统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已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以简报形式报送。《教育工作简报》每月不超过2期,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般以电子方式发送。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12.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切实规范文件、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提高运转效率。切实改进文风,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倡短、实、新,反对假、大、空;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介绍。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基层和学校下发公文。面向师生的比赛活动结果,一般以协会(学会)或组委会名义公布。
五、加强出访活动管理
13. 规范出访活动。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出访人次、出访经费,厅机关年度出访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实施,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出访团组需有明确公务目的,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出国考察归来2个月内须提交考察报告。
六、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
14. 改进新闻报道。《浙江教育报》、厅门户网站等教育媒体要多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多宣传基层和学校好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师生先进典型事迹,多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委厅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确需报道的,篇幅也要简短。
15. 规范文稿发表。委厅领导讲话需公开发表的,通过厅门户网站发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出版各类书籍、资料,更不得要求基层和学校订购。委厅工作人员不得在下属学校(单位)和个人组织编写的教材、图书及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冠名。
七、厉行勤俭节约和反腐倡廉
16. 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厉行节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委厅机关、直属单位有多人参加同一会议的,原则上要拼车或乘坐面包车赴会。严格按工作需要报批,可出可不出的差不出,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从严控制出差往返乘坐飞机。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车辆、办公设备和家具。
17. 简化接待工作。委厅工作人员到地方、学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应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少给基层添麻烦。委厅领导一般不住套房,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统一住标准间。只要条件具备,食宿安排在食堂、农家乐和招待所,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中餐不饮酒,同城活动不安排用餐。对学校开展检查、督导、评估、验收等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评审等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担。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欢迎标语横幅。
18. 降低会议成本。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类会议均不得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各类会议不统一发放文具和洗漱用品。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会议纪念品。
19.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委厅领导干部“六不”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室不得搞对外创收,处室、直属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领导干部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20.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四条禁令”,禁止酒后驾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委厅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外出办事必须向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实行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定期督查公示制度,督促各处室、直属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促检查
21. 副处级以上干部特别是委厅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折不扣执行各项规定。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师生员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委厅机关作风评议制度,丰富评议形式,扩大评议范围,定期汇总并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情况。对评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
22. 每年12月份,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委厅机关、直属单位落实中央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委厅领导班子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干部处、人事处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23. 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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