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杭州市竞舟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为切实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校的在职教职工。

2、被申诉人是指申诉人所在学校。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1、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当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做出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受理单位为学校,当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做出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受理单位将自动变更为西湖区教育局。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申诉人应当以递交书面申诉书提出申诉。

2、审查受理

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提交校务会审议。对符合申诉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1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未侵犯的或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学校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无法做出处理的,应提交校务会进行审议。对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或有关决定错误的,学校应做出下列决定:

(1)变更原处理决定;

(2)撤销原处理决定;

(3)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4)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l、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西湖区教育局)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教师申诉与沟通交流、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教师申诉受理单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七、申诉受理机构:

组长:章时杰

组员:叶红梅  王丽兵   卢新云   曹世松   来国平  钱宏军



           杭州市竞舟小学

 2024年8月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