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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弘益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 来源:杭州市弘益中学 日期:2024-12-04

一、总则

1.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3.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5.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6.校长室及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二、教职工代表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3年,可以连选连任。

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50-6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年级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秦质和能力。

5.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三、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4.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6.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7.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5.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