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十五中教育集团教职工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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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杭十五中教育集团教职工申诉制度
(2018年11月12日教师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教育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
学校在岗在编教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作出的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受理机构
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机构。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五、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工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工申诉 15 日或规定时间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
联系电话:87996090
杭州市第十五中学教育集团(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