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入学
1.凡符合本地规定年限的本地户口的少年可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在学额许可条件下,可接收学区外的借读生进入学校学习。
2.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由教导处通过浙江省学籍库统一办理学籍。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二、成绩考核
学生的成绩考核一般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内容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纪律处分。
三、升级
全校学生一律一学年升一级,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四、休学、复学
1.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家长(监护人)提出报告,出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报校长室备案,经教导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复学申请和市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市有关部门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校长室批准。
五、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2.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3.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前后一周内处理。
六、借读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区或非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读。
七、毕业或结业
1.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合格(包括社会实践),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毕业成绩全部合格或经补考后,不合格科目未超过四个学分的(其中,语文、数学一门抵两学分;科学一门抵三学分),可取得由市教委印制,学校验印的初中毕业证书。
2.学生修完全部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允许第二年再参加补考,若补考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班学生操行等第不及格者(处分未撤消)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