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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九莲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来源:   发表日期:2022-01-11   点击数:516

 

杭州市九莲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校职工。

二、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内容的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教师和职工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机构

1、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年级组等部门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职能部门。

2、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长:蒋国华 (书记)

副组长:蒋晓(校长)

组员:袁小霞(副校长)

余洲渭(副校长)

汪佳丽(教导处主任)

各年级年级组长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各年级组长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教导处提出申诉。

⑴书面申请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⑵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的年级组长或教导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年级组长或教导处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⑴学校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代理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⑵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较大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⑶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关系的(申诉人属子女或亲戚;被申诉对象属自己),应回避申诉的受理工作,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五、申诉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⑴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⑵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⑶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职工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区教育局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4、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要撤回申诉或再申诉的,可在申诉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杭州市九莲小学

2021年8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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