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学年杭州市区免费义务教育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元/学生·学期)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住宿费 | 小学住校学生 | 100 | 杭价费〔2000〕152号 杭财综〔2000〕523号 杭教计〔2000〕030号 | 住宿费含水电费。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
初中住校学生 | 200 |
说明:
1、根据杭政函〔2006〕11号及杭教计〔2008〕2号、杭财教〔2008〕16号、杭价费〔2008〕9号文件规定,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根据杭教计〔2010〕4号、杭价费〔2010〕49号、杭财综〔2010〕130号文件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2、根据杭价费〔2011〕181号文件规定,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3、根据杭教计〔2009〕55号 、杭财教〔2009〕794号文件规定,低保家庭(含《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免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免收住宿费。同时,免收残疾学生生活护理费。上述学生在农村中小学就学的,享受爱心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75元。
4、学校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过标准收费,家长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监督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