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和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 (幼儿园)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西湖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 《西湖区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优化知识结构和提高教师教学技能为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五年为一个周期的专业发展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培训要求
(一)培训对象
西湖区全日制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
(二)培训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旨在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培训,包括专业精神、人文和科学素养、学科知识、教学策略、实践教学、教科研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
(三)培训学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时制,实施每5年为一周期、累计不少于 360学时的培训。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 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 90 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 180 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 60 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新教师试用期内完成 180学时培训作为试用期转正的必要条件。
三、培训形式
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是指各中小学(幼儿园)自主开发并实施的培训。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制订每学年 24 学时的培训方案 (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学时管理等),合理安排全校性集中培训、学科组 (年级组)培训、自主及实践培训(包括论文获奖、科研、公开课、参加名师工作室活动等)等培训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校本培训。同时按学年在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做好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二)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是指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发的、90 学时以上的脱产培训项目。学校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安排好学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其中每学年参加培训人数不得低于本校教师数20%,确保五年内所有教师都能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参加集中培训由教师通过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选课后,学校审核确定。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自主选择区内或区外的集中培训项目。
区教师培训机构每学年应开发一定数量的集中培训项目,为本区教师提供培训服务。为了提高区内集中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区教师培训机构要实行项目人负责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与管理。
(三)短期培训
短期培训是指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发的、20 学时以上的不脱产学习的培训项目。区教师培训机构每学年结合学科教研开发教研主题化的短期培训项目,学科教师通过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进行选课。
(四)指定培训
指定培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开展的特定人员参加的培训项目。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培训项目的学时直接计入该教师的总培训学时。教师培训的相关信息由区教师培训机构导入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
(五)其他培训
小学教师参加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进修,在 5年周期内取得毕业证书 (或学位证书)的,培训时间至多计 180学时。
网络培训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基于网络远程学习的培训。教师在 5年一个周期内,参加远程方式的培训时间至多计50 学时。
上述培训均不可冲抵 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
四、组织管理
(一)区教育局成立西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区域内各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同时成立西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统筹管理全区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幼教办具体负责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教师进修学校和幼教办要切实做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考核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管理。
(三)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校 (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制定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目标和要求,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和考核。要把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
(四)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每五年一个周期内,教师个人应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订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教师要结合教学与自身专业发展需要,根据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凡被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确定为正式学员的教师无故不得放弃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 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其中 30%由区教育局统筹用于全区性的教师培训,其余的70%以学校为单位下拨到中小学(幼儿园)用于学校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 (幼儿园)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 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两项教师培训资金都必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挪用。
区教育局业务主管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部门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由学校自主筹集或其主管部门专项列支。教师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经费由区教育局适当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教师自主选择区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每学时 20 元的标准,全额由区教育局转移支付。教师自主选择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由学校给予报销;根据培训机构的实际收费情况,低于每学时 30元的,按实际支出报销;高于每学时 30元的,按每学时 30元报销。
教师参加区教育局指定培训项目的培训,按培训机构核定的培训班实际成本缴纳培训费,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所在学校全额保障。
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公告审计结果。
(二)制度保障
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质量监控、培训考核与奖励、培训经费管理与使用等一系列的制度,为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区教育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和实施培训情况进行调研和考核。
对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教育局及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未完成相关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和教师,区教育局及所在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培训机构建设
区教育局将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省教育厅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加强软硬件投入,保障教师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附则
(一)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岗位培训,参照杭州市 教育局 《关于加强全市 “十二五”中小学 (幼儿园)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教育局所属的直属单位及成人教育机构中持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在职专任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