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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本集团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应当保护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上的信息不被破坏和窃取,保障本集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第五条 集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具体执行监督机构为总务处和集团信息中心。

第六条 任何处室、年级组、教研组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破坏和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第七条 任何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和个人不得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和集团秘密的信息。不得将存储有涉及国家和集团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在任何公共场所使用。

第八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公共网络或与公共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处理或传输国家和集团秘密信息。

 

第二章 安全、保密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协助集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在集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网络中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机机房(网络中心)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组织本部门使用计算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当建立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 外来媒体未经允许,不得上机使用。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校内网操作。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出集团,应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报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总务处和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文明用网
(一)网络用户不许在网上制黄、贩黄、传黄。
(二)不许制造和扩散病毒。
(三)不浏览网上未公开的站点信息。
(四)不索取网上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五)不取自己不明真象的文件,以免感染病毒或产生意外恶果。
(六)不解密网上用户的口令。
(七)不盗用他人的IP地址。
(八)不发表不礼貌的言论。
(九)不借用网络诽谤攻击他人。
(十)不发表未经审查并获准公布的文章。

第十九条 保密守则
(一)网络用户应加强保密意识,严禁泄漏党和国家机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BBS和新闻工作组NEWSGROUP
(三)凡建立WWW服务器和Home Page的部门和个人,其内容要经集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开放。
(四)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集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全校各部门其重要文件、数据欲存入计算机者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存放重要资料的计算机不能连网。
(六)“杭十五中教育集团情况介绍”及“校内动态”等信息服务由集团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和服务,未被授权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更改其内容。
(七)全校综合管理信息化工程将逐步开通,各部门应按其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不得越权操作。

第三章 安全、保密监督

第二十条 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总务处、信息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总务处和信息中心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部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本集团相关规定给予个人、部门警告、停机整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上报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一)本条例解释权归杭十五中教育集团安全领导小组。
(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五中学教育集团(总校)

                   2008528